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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劳动合同签订\解除\法律责任\生效条件\试用期工资等的特别说明
作者:本站编辑  点击数:2960 次  文章属性:  普通   2008-11-25 11:41:46

 

 

10、用人单位在签订劳动合同时,是否可以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

 

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在招用劳动者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

 

11、用人单位应在多少天内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12、用人单位超过规定时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和第十四条规定,有两种法律责任:

 

1)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2)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3、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如何计算其工资?

 

答: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

 

14、何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应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下列情况下,用人单位应与劳动者订立无固期限的劳动合同。

 

(一)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双方同意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 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

 

(三) “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用途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

 

(四) 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劳动者要求续订劳动合同的。

 

1;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2: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15、用人单位不按《劳动合同法》规定与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16、劳动合同生效条件

 

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双方在合同文本上签字盖章即生效。

 

17、《劳动合同法》对试用期有何规定?

 

答:《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18、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可以约定多少次试用期?

 

答:《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19、何种情况下,用人单位不得约定试用期?

 

答:《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20、试用期是否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答:《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21、劳动合同是否可以单独约定试用期而不约定劳动期限?

 

答:不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22、《劳动合同法》对试用期工资有何规定?

 

答:《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23、试用期内,何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规定,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1;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2: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24、何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

 

答:《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25、何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

 

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下列两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约定违约金:

 

1)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服务期的;

 

2)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有竞业限制条款的。

 

26、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服务期的约定,应按什么标准支付违约金?

 

答:《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27、用人单位可以与哪些劳动者约定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保密条款?

 

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可以与“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约定保密条款。

 

28、用人单位是否可以与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

 

答;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规定,劳动者违约保密约定,应支付违约金。

 

29、《劳动合同法》对劳动者违反保密约定应支付的违约金有否最高数额限制?

 

答:没有。由双方自由约定。

 

30、用人单位可以与哪些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

 

答:《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31、《劳动合同法》对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有何规定?

 

答:《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32、《劳动合同法》对竞业限制的期限有否限制?

 

答:有。《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33、《劳动合同法》对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应支付的违约金有何限制规定?

 

答;没有限额规定。由双方约定。

 

34、约定竞业限制,用人单位如何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

 

答:《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35、什么情况下,用人单位不得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

 

答:《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劳动者违反服务期限约定)和第二十三条(劳动者违反保密约定和竞业限年约定)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36、哪些《劳动合同》无效?

 

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无效劳动合同的种类有: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37、无效劳动合同应由哪些机构认定?

 

答:《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38、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如何支付劳动者工资?

 

答:《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39、用人单位拖欠或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时,《劳动合同法》对劳动者享有的权利有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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